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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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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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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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科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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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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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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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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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