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类 |
||
项目编码 |
2210002 |
||
项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
实施主体 |
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科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