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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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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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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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科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六条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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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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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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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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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