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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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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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播电视广告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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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广电科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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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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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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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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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