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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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7387228000-XK-00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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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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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管许可证。第四条第二款: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管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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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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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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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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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