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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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301R-XK-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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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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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保安公司管理处 |
实施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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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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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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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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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