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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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301R-XK-0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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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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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治安警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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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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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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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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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