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