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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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301R-XK-01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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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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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消防支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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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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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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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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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原审批事项为“消防支队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批项目下放县级消防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