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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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301R-XK-0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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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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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消防支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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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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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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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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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