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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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1000000542301R-XK-023-0000
项目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实施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通警察支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br>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br>

实施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考试、学习合格后,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冀财规﹝2001﹞61号,冀价行费字﹝2001﹞31号,冀价行费﹝2007﹞16号,冀价行费﹝2010﹞11号;驾驶许可考试费: 报名费每人每次5元,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每次100元,场地驾驶考试(A、汽车类每人每次170元,B、摩托车类每人每次80元,C、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每次130元);道路驾驶考试(A、汽车类每人每次210元,B、摩托车类每人每次105元,C、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每次140元)
备注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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