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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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1131000000542301R-XK-029-0000
项目名称
户口迁移审批
实施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人口管理支队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br>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实施对象
公民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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