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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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301R-XK-03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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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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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br>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br>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br>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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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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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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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每本30元,加注20元,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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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