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301R-XK-036-0000 |
||
项目名称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br>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br>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br>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br>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br> |
||
实施对象 |
外国人 |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1992]596号;公安部公境[2003]54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230号:一年以内每证400元;一年至两年每证800元;两年以上每证1000元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