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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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00000542301R-XK-03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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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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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出入境管理支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br>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br>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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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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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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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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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