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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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60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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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及车辆采取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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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交通警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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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交通事故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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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超过20日则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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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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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