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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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项目编码
0603005
项目名称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及车辆采取的强制措施
实施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通警察支队
实施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实施对象
交通事故当事人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超过20日则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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