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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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4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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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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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实施依据 |
1.冀劳社〔2002〕47号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准备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规定;2.廊机社险〔2003〕1号第一条关于1985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3.廊劳社(2002)42号关于1985年1月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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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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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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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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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