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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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0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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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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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水资源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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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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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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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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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