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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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0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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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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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水资源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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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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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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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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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