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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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0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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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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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水资源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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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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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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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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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