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802021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水政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