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时,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