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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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802034
项目名称
对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处罚
实施主体
水务局
承办机构
水政监察支队
实施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 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实施对象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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