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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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0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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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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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农村水利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上种植经济林或者开垦禁止开垦的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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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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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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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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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