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802041 |
||
项目名称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农村水利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实施对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