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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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0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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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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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农村水利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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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水事违法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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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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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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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