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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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0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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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组织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按要求封闭的取水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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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水资源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颁布)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对原经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限期封闭原取水井。未按要求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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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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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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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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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