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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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项目编码
1804001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
实施主体
水务局
承办机构
农村水利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五条在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全文

实施对象
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办理时限
项目开工前财综2014 8号第八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财综[2014]8号、冀价行费[2014]32号 标准: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其中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米2.0元,省级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米1.8元,市、县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每平米1.5元,其他区域每平米0.5元。
备注
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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