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项目编码 |
1807001 |
||
项目名称 |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确认 |
||
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水政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2008年省政府令第3号)第六条 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实施对象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包含子项: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确认(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审查)2016年省级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