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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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07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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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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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水资源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8月修订)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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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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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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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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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