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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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0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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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防汛抢险工作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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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防办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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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先进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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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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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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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