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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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
项目编码
1809006
项目名称
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水务局
承办机构
防抗办
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第二十八条 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全国、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颁布,2005年国务院令第441号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办法(试行)》(国汛〔2012〕3号)第五条 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流域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督察体系,完善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流域和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督察工作。

实施对象
各县(市、区)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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