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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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09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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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应急度汛和水毁修复工程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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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市防办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防洪隐患和片林、苇丛、引道等行洪障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处置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和清除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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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各县(市、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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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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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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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