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