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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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
项目编码
1809018
项目名称
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水务局
承办机构
水资源管理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颁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规定 为推进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成立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各级要把水资源管理作为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冀政办〔2013〕12号)第三条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与水利改革发展考核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实施对象
行政机关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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