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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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项目编码
1810001
项目名称
涉水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实施主体
水务局
承办机构
办公室 水资源管理科
实施依据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
办理时限
3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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