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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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8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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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涉水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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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办公室 水资源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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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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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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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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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