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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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02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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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有以下的处罚:(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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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建设监察办 |
实施依据 |
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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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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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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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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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