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
项目编码 |
1006002 |
||
项目名称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裁决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年11月1日发布)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