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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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0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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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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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
实施依据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发布)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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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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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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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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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