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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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0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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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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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建设监察办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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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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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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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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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