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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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02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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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五)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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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建设监察办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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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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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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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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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