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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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02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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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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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建设监察办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供热用热条例》河北省政府令第7号2013年9月6日第五十四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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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管理相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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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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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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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