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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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02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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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3、城市道路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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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城建科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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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管理相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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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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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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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