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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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0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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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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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市政处污水收费科 |
实施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5日公布国务院令64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廊坊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廊坊市政府令〔2011〕2号)第七条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管理单位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实行水费、污水处理费收费一票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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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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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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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1、《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廊坊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函【2010】69号。2、《廊坊市物价局关于廊坊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廊价经费函【201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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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