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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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09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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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负责全市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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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安监站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危及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停工指令。”《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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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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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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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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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