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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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1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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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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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建设局 |
承办机构 |
市招标办 |
实施依据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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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招 标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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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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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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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