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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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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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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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民办教育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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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民办学校举办者、
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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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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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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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