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