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教育局
教育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0202003
项目名称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实施主体
教育局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科、 职成教科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号)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实施对象
违法颁发者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教育局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