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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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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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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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科、
职成教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号)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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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颁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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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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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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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