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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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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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学校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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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科、
法制安全科 |
实施依据 |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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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有违法行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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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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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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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